非標集裝箱發放和移交的基礎
非標集裝箱的簽發和交接以進口提單、出口訂艙單、碼頭收據和這些單據所列的非標集裝箱交付條款為依據,并實行設備互換收據制度。預裝式變電站自然箱是不進行換算的實物箱,即不論是40英尺集裝箱,30英尺集裝箱,20英尺集裝箱或10英尺集裝箱均作為一個集裝箱統計。集裝箱定制標準化,不僅能提高集裝箱作為共同運輸單元在海、陸、空運輸中的通用性和互換性,而且能夠提高集裝箱運輸的安全性和經濟性,促進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的發展。儲能集裝箱同時,集裝箱的標準化還給集裝箱的載運工具和裝卸機械提供了選型、設計和制造的依據,從而使集裝箱運輸成為相互銜接配套、專業化和高效率的運輸系統。集裝箱標準按使用范圍分,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公司標準四種。從事非標集裝箱業務的單位,必須憑非標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設備互換收據辦理非標集裝箱交付(提貨)、非標集裝箱交付(退貨)、進(港)、出(港)手續。
交接責任的劃分
(1)船方與港方的交接以船方為界。
(2)港口與貨物(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的邊界,由港口檢驗橋確定。
(3)貨場及轉運站的范圍,須以將移交貨方(或其代理人)及內地(公路運輸公司)的貨場及轉運站的交叉路口為界。
(4) 港方、堆場信息中轉站與內陸(鐵路、水路)承運人進行交接以車皮、船邊為界。
進口重型紙箱交接
貨方(或其代理人)、內河(水路、公路或鐵路)承運人將進口重型貨箱運出港區、倉庫或中轉站時,應將經批準的《進口提單》交由貨柜代理人指定的現場處理香港海關辦理非標集裝箱發放手續。
非標集裝箱代理人根據進口提單、非標集裝箱交付條款和非標集裝箱運輸經營者關于非標集裝箱及其設備使用和租賃的規定,向貨方(或其代理人)和內陸承運人出具出境設備互換收據和入境設備互換收據。貨物承運人和內陸承運人憑“設備交接出運收據”到指定地點提取重箱,并辦理出運非標集裝箱設備的交接;根據設備互換入庫單及時將空箱運送到非標集裝箱代理指定的地點,并辦理進廠非標集裝箱設備的交接。
出口重箱的交付(關閉)和進場交接
出口非標集裝箱進入港區時,貨物和內陸承運人憑《非標集裝箱出口裝箱單》或《堆場收據》和《進境非標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將重型非標集裝箱運至指定港區。 以及處理進入的非標集裝箱設備的移交。 指定港區根據《出口非標集裝箱預配清單》、《進境非標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站場回執》等要求收集重型非標集裝箱,辦理進境非標集裝箱設備交接。
空箱的發放和交接
空非標集裝箱運出港區、貨場或者中轉站的,承運人(貨方或者其代理人、內河承運人)應當向非標集裝箱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非標集裝箱代理人應當根據出口訂艙單、堆場收據或者出口非標集裝箱預分配清單,向承運人發出非標集裝箱進出口設備轉運單。非標集裝箱運輸人員應當按照到貨非標集裝箱移交令到達指定地點取空非標集裝箱,辦理到貨非標集裝箱設備移交手續,按照到貨非標集裝箱設備移交令到達指定地點運送非標集裝箱,辦理到貨非標集裝箱設備移交手續。
在收貨和發貨地執行的程序
指定的收發地點根據非標集裝箱代理出具的《非標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接受非標集裝箱的收發程序。